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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桥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济南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冯立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冯立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桥初字第33号原告济南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丙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立昌,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立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80元,减半收取3840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6510元,由原告济南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仝 洋人民陪审员  韩秀山人民陪审员  杨少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