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白米尧与衡水融诚投资有限公司、秦关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米尧,衡水融诚投资有限公司,秦关强,任云霄,秦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4号原告:白米尧。委托代理人:景艳娥,系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鸿波,系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融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泰一尚城2号楼2019室;法定代表人:秦关强,系经理;被告:秦关强,;被告:任云霄,;被告:秦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米尧诉被告衡水融诚投资有限公司、秦关强、任云霄、秦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米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衡水融诚投资有限公司、秦关强、任云霄、秦新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白米尧自愿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位于站前路铁二宿舍3-3-501室(房产证编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米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水融诚投资有限公司、秦关强、任云霄、秦新建的银行账户存款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原告白米尧名下的位于站前路铁二宿舍3-3-501室(房产证编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的房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我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桑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