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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榆林市振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肃矿区四区16栋。法定代表人王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刚,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榆林市振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镇西尧则村。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该公司职工。申请人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因票号为3130005135777030号(出票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东路支行,出票人甘肃天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11月10日,到期日2016年5月10日)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榆林市振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朵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