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少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遂刑初字第00302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少华,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抓获后临时寄押于临泉县看守所,2015年4月2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7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少华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吴少华伙同吴秀英(已判刑)等人预谋诈骗,在长葛市、驻马店市、泌阳县、西平县等地的乡、镇,前期以开展健康讲座,免费赠送礼品、抽奖、购买后全额退款等形式吸引当地老年群众购买“风湿痛药酒”,并让购买者留下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后期被告人吴少华让吴秀英组织王雪平、姜苗苗、苑永辉、郑明明、董子明(上述五人均已判刑)分别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虚构“厂家进行回访,购买者已中老年代步车等奖品,再次购买药酒的金额将同奖品一并返还”等事实,骗取购买者再次以高价购买“风湿痛药酒”,以骗取钱财。被告人吴少华参与并组织人员以上述方式在西平县吕店乡、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长葛市董村镇、泌阳县马谷田镇等地高价销售“风湿痛药酒”,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49114元。指控认为,被告人吴少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并对指控的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被告人吴少华辩称,其在宣传期间没有虚构事实,其是按照张云飞的说法去做的;卖酒之后安排回访其毫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其只是负责前期宣传,不构成诈骗罪。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吴少华伙同吴秀英等人预谋诈骗,后在长葛市、驻马店市、泌阳县、西平县等地的乡、镇,以开展健康讲座,免费赠送礼品、抽奖、购药酒后全额退款等形式吸引当地老年群众购买“风湿痛药酒”,并让购买者留下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后利用前期宣传时收集的购买“风湿痛药酒”人员的个人信息,让吴秀英伙同他人组织王雪平、姜苗苗、苑永辉、郑明明、董子明分别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虚构“厂家进行回访,购买者已中老年代步车等奖品,再次购买药酒将会同奖品一并返还购买金额”等事实,骗取购买者再次以高价购买“风湿痛药酒”,以骗取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2、3月份,被告人吴少华伙同吴秀英(已判刑)等人预谋诈骗,后在西平县吕店乡吕店街的螺祖大酒店以开展健康讲座,免费赠送礼品、抽奖、购药酒后全额退款等形式吸引当地群众购买“风湿痛药酒”,并让购买者留下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其中,冯某、张某甲、苏某、宋某甲、王某甲、石某、宋某乙、焦某、陈某甲、吕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李某甲、赵某丙、袁某甲、袁某乙、邵某、王某乙、吕某乙、张某乙、杨某甲、李某乙、郭某甲、赵某丁、郭某乙、吕某丙、李某丙、石某均以360元的价格现场购买药酒4瓶,张秀云、张梅荣均以720元的价格现场购买药酒8瓶,邵红斌以180元的价格现场购买药酒2瓶,上述人员购买药酒金额共计人民币11700元。2014年3月份,吴少华让吴秀英组织王雪平、姜苗苗、苑永辉、郑明明、董子明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到西平县吕店乡,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骗取冯某人民币2700元、陈某甲人民币360元、张某甲人民币1350元、宋某甲人民币720元、苏某人民币360元、王某甲人民币720元、焦某人民币720元、宋某乙人民币360元、魏某人民币360元、吕某甲人民币800元。二、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吴少华伙同吴秀英等人预谋诈骗,后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刘阁街以开展健康讲座,免费赠送礼品、抽奖、购药酒后全额退款等形式吸引当地群众购买“风湿痛药酒”,并让购买者留下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其中,杨某乙以672元的价格现场购买药酒4瓶,范某以336元的价格现场购买药酒2瓶,上述人员购买药酒金额共计人民币1008元。2014年3月份,吴少华让吴秀英组织王雪平、姜苗苗、苑永辉、郑明明、董子明等人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骗取杨某乙人民币500元,范某人民币1000元。三、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吴少华与吴秀英等人预谋诈骗,后在长葛市董村镇高乡以开展健康讲座,免费赠送礼品、抽奖、购药酒后全额退款等形式吸引当地群众购买“风湿痛药酒”,并让购买者留下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其中,车容军、韩某、杨某丙、车守智均以336元的价格现场购买药酒2瓶。上述人员购买药酒金额共计人民币1344元。2014年2月份,吴少华让吴秀英组织王雪平、姜苗苗、苑永辉、郑明明、董子明等人,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骗取车容军人民币1500元、韩某人民币1680元、杨某丙人民币1680元。四、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吴少华等人预谋诈骗后在泌阳县马谷田镇开展健康讲座,以免费赠送礼品的形式吸引周边群众围观,现场售卖“风湿痛药酒”,以买第一瓶药酒现金全额返还,买2瓶赠送毛毯、唱戏机并可参与抽奖的形式,引诱群众购买。被告人吴秀英在现场帮忙分发礼品、登记购酒人员名单及详细信息。其中,陈某乙、朱某、郝某甲、王某丙、郭某丙、李某丁、马某、郝某乙均以336元的价格现场购买2瓶“风湿痛药酒”,杨某戊、杨某丁均以672元的价格现场购买4瓶“风湿痛药酒”。上述人员购买药酒金额共计人民币4032元。2014年1月份,吴少华让他人组织王雪平、姜苗苗、苑永辉、郑明明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到泌阳县马谷田镇,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骗取陈某乙人民币1000元、朱某人民币3500元、王某丙人民币1500元、郭某丙人民币2000元、李某丁人民币500元、郝某甲人民币1000元、杨某丁人民币2000元、马某人民币3360元、杨某戊人民币500元、郝某乙人民币500元。另查明,遂平县公安局从吴少华处扣押人民币1650元,发还给陈某乙850元,发还给郝某甲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1)遂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对吴秀英进行抓捕时现场扣押的吴秀英写有姓名、电话等内容的18张红色票据,从吴秀英等人租住房间垃圾桶内提取的带有被害人信息的单据及“风湿痛药酒”入场卷。办案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扣押物品清单。(2)“风湿疼药酒”宣传现场发放的礼品照片、预订卡、礼品卡、风湿痛药酒照片共11张。(3)乔某指认现场照片共计38张。2、书证(1)被告人吴少华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年龄及基本情况。(2)遂平县公安局调取的江西众源药业有限公司企业证照资料。证明该公司具有药品生产证照,“风湿痛药酒”系该公司生产的(国药准字Z36021563)非处方药品,并经药监部门检验登记、注册。(3)遂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吴少华处扣押人民币1650元,发还陈某乙850元,发还郝某甲800元。(4)江西众源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代理商情况说明和证明,证实驻马店市启元药业有限公司系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合法公司,韩三根、吴少华不是该公司的代理商,吴秀英、王雪平、苑永辉、姜苗苗、郑明明、董子明不是该公司的销售员。(5)江西众源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遂平县公安局提供的规格为250克×4瓶/盒与规格为500克的“风湿痛药酒”经鉴定确系其公司生产。(6江西众源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公司规格为500克的“风湿痛药酒”出厂价为每瓶9元,规格为250克X4瓶每盒,出厂价为21元每盒。(7)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2)金刑初字第1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吴少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8)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吴秀英等人因本案被判刑的情况。3、辨认笔录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吴少华辨认出为其提供药酒的张云飞。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冯某、张某甲、苏某、宋某甲、王某甲、石某、宋某乙、焦某、陈某甲、吕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李某甲、赵某丙、袁某甲、袁某乙、邵某、王某乙、吕某乙、张某乙、杨某甲、李某乙、郭某甲、赵某丁、郭某乙、吕某丙、李某丙、石某,张秀云、张梅荣,邵红斌的陈述,均证实2014年2、3月份,吴少华带几个人在西平县吕店乡吕店街嫘祖大酒店开展健康讲座,吴少华自称是厂家的,宣传购买“风湿痛药酒”,免费发送一部唱戏机、毛毯等小礼品,让在场的人购买药酒,并留下购买药酒的人姓名、电话等信息,承诺以后从购买药酒的人中抽奖,奖品有老年代步车、电动车等。后上述被害人均在现场购买了药酒。被害人冯某、陈某甲、张某甲、宋某甲、苏某、王某甲、焦某、宋某乙、魏某、吕某甲还证实后来有人给他们打电话说其中奖了,中了一辆老年代步车,让其再购买药酒,并承诺五一送奖,并退酒钱,骗上述被害人再次购买药酒后失去联系。(2)被害人杨某乙、范某的陈述。均证实2013年12月份前后,有一姓吴的男子,40多岁,带几个人在刘阁街的“尝香聚”饭店开展健康讲座,宣传购买“风湿痛药酒”,免费发送牙刷、袜子、盆子等小礼品。二人均在现场购买了药酒,留下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后又被骗继续购买药酒。所述被骗经过与以上被害人陈述被骗经过基本一致,各被害人陈述的被骗金额与审理查明的一致。(3)被害人车容军、韩某、杨某丙、车守智的陈述。均证实2013年12月份前后,有一姓吴的男子,40多岁,自称是医生,和几个人在高车贾村委门口开展健康讲座,宣传购买“风湿痛药酒”,并赠送毛毯和唱戏机等小礼品,其均在现场购买了药酒,留下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后车容军、韩某、杨某丙又被骗继续购买药酒。所述被骗经过与以上被害人陈述被骗经过基本一致,各被害人陈述的被骗金额与审理查明的一致。(4)被害人陈某乙、朱某、王某丙、郭某丙、李某丁、郝某甲、杨某丁、马某、杨某戊、郝某乙的陈述。均证实2013年10月份,有一姓吴的男子,自称医生,和几个人在马谷田镇马道村陈超家院子里开展健康讲座,宣传“风湿痛药酒”,免费发锅铲、眼镜、盆子等小礼品,同时对购买药酒的人赠送毛毯和唱戏机。后除被害人杨某戊以672元现场购买4瓶药酒外,其余被害人均以336元购买2瓶药酒,并留下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后陈某乙、朱某、郝某甲、杨某戊、王某丙、郭某丙、李某丁、杨某丁、马某、郝某乙再次被骗购买药酒,所证被骗经过与以上被害人陈述经过基本一致,各被害人陈述的被骗金额与审理查明的一致。5、证人证言(1)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左右,其到遂平县走亲戚,看到关王庙有人在搞健康讲座,其就要求给他们帮忙,老板韩三根答应包吃包住,每月给其工资1500元。他们在现场开场子(搞健康讲座),其负责发礼品,维护秩序。讲课一、两天后在场子里卖“风湿痛药酒”,并让在场购买药酒的人10元钱办张卡,把办卡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登记到收据上,然后到指定的药店买药酒,每人限购一瓶,每瓶168元,买酒人过两天拿着卡到现场,韩三根以红包的形式再把钱退给他们。购买药酒的人还可以现场抽奖,领取礼物,拿着空酒瓶换酒或退钱。然后再按登记的买酒人的信息和他们联系,说他们中奖了,让他们继续购买药酒。其觉得他们的行为像骗人,就不干回家了。2013年12月份,韩三根和其联系,要租其的车送货,每天150元,并管吃、住和加油费用。韩三根还介绍郑明明、姜苗苗、王雪平、苑永辉、大梅英等人和其认识,郑明明、姜苗苗、王雪平、苑永辉、大梅英根据开场子时登记的信息和买酒人联系,一般买酒人都是老年人,她们给买酒人说中奖了,让他们再掏钱买酒,如果有人要酒,其就开着车把酒送过去。其通过韩三根认识了吴少华和吴少华的妻子吴秀英,吴少华也是开场子卖“风湿痛药酒”的,通过接触知道他们是利用卖酒骗老年人的钱。其拉他们去过遂平、西平、泌阳等地方的乡镇,卖出去很多药酒,没有见给人送过老年代步车和退钱,一般去过的地方就不再去第二次。韩三根、吴少华是老板,他们负责提供酒,各自开场子搞健康讲座,韩三根的妻子和吴少华的妻子吴秀英负责收发登记买酒人信息的单据和收钱,韩三根、吴少华谁开的场子,就由谁安排人推销酒,谁的妻子就负责管推销酒的人员吃、住等。郑明明、姜苗苗、王雪平、苑永辉、大梅英、董子明只负责按照登记的信息和买酒人联系、卖酒。6、同案人的供述(1)同案人郑明明的供述。证实其和苑永辉、姜苗苗、王雪平等人一起以卖“风湿痛药酒”的形式诈骗老年人钱财。吴少华等人把购买“风湿痛药酒”人员的信息提供给其和苑永辉、王雪平、姜苗苗、董子明,然后就带着他们乘坐乔某驾驶的面包车到遂平县、西平县、泌阳县、驻马店市驿城区等乡下的村庄,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人员,谎称购酒者中奖了,要求他们继续购买药酒,并承诺送奖品时再把购买药酒的钱退还,用此方法骗老年人钱财。卖酒的方法是吴少华教的,前期宣传的人是老板韩三根、吴少华。老板提供酒,并安排其吃住,安排去什么地方骗人。说中奖、退钱都是骗人的,目的是为了让老年人购买药酒,卖完酒就不再和他们见面了。其去遂平县等地骗过,具体什么地方其记不清了,也不知道叫什么名字,销售多少酒其也记不清了。卖酒的钱其和苑永辉等人提25%后平分,其余75%的钱交给吴少华或韩三根安排的人。(2)同案人苑永辉、王雪平、姜苗苗、董子明的供述内容和郑明明供述推销药酒的方法和经过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王雪平、苑永辉、姜苗苗均供述还去过长葛市卖过药酒。(3)同案人人吴秀英的供述。证实前期宣传“风湿痛药酒”时免费现场赠送小礼品、卖酒、抽奖,后期组织人员冒充厂家人员或医生,以中奖为名,骗取买酒人再次买酒。前期宣传是吴少华开的场子,后期回访就由其负责给苑永辉、姜苗苗、郑明明、王雪平、董子明分发登记购酒人员的信息单,由他们给买酒人联系。吴少华在驻马店市的刘阁、泌阳县的马谷田、西平县的吕店、许昌市的长葛几个地方开场子前期宣传时其都参与了。其不知道吴少华在西平县仪封开过场子,其没有去过西平仪封的前期宣传和后期回访。泌阳马谷田前期宣传其去了,后期销售其没有去。韩三根也是以这种形式卖药酒,有个叫郭丽君的四川女人,平时帮韩三根开场子。韩三根在驻马店卖酒有时和吴少华交叉进行,用的都是郑明明、王雪平、苑永辉她们几个人,提成都一样,用的司机也是乔某。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少华的供述,证实其开讲座卖酒的方法是张云飞教其的,卖酒的地方也都是张云飞告诉其后,其去找的场地和药店搞宣传。宣传过后,其妻子吴秀英就带着张云飞安排的业务员去回访。其前期开讲座时,登记了买酒的人的信息,并告诉买酒的人回头厂家会来回访,进行抽奖,现场发一些奖品,骗取买酒的人信任。开过讲座以后,其让妻子吴秀英带着张云飞安排的业务员去回访,这些业务员就按照开讲座时登记的买酒的人的信息打电话联系,有时说是厂家的,有时说是医院的医生,问药酒的效果怎么样,并到买药酒人家里说他们买药酒中奖了,奖品是厂家量身定做的衣服等,骗取买酒的人信任,让他们再掏钱买药酒,还说留着酒瓶可以退钱、换药酒,买的多的话还可以中大奖,可以送老年代步车等奖品,但是奖品都不给他们兑现,都是骗他们,好让他们买酒,这种药酒能不能治病其不清楚。张云飞安排的业务员,也不是厂家的人和医生,冒充医生等身份都是为了让买酒的人相信他们所说的。其和妻子给业务员提供吃、住,卖药酒的钱25%分给回访的业务员,其余的归其,由其给开讲座时发传单的人发工资,给张云飞结药酒和礼品的账。其开讲座联系的药店每卖一瓶酒提给药店5元钱。每次开场、回访都是乔某开着帅克面包车送货、拉人,其管乔某吃住,每天再给乔某15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49114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少华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吴少华是本案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被诈骗对象多为农村生活居住的老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吴少华的诈骗行为属其他严重情节。吴少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吴少华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当庭又否认部分犯罪事实,辩称其不是组织者,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其本人之前的供述及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予采纳。办案机关从扣押吴少华1650元钱款中退赔部分被害人,弥补了部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用大小、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少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责令被告人吴少华退赔判决书中认定的各被害人被骗金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水审 判 员 袁 毅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