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付树云与翟福玉、赵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树云,翟福玉,赵荣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179号原告付树云,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翟福玉,男,1946年7月4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赵荣良,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树云与被告翟福玉、赵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树云以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树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树云2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付树云负担。审判员 孔繁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