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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南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黄跃庆与李朝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跃庆,李朝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南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黄跃庆。被告李朝晖。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福缘雅居2号。负责人姜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该公司职员。原告黄跃庆诉被告李朝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韦学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跃庆,被告李朝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跃庆诉称,2015年7月7日17时05分,被告驾驶苏D×××××小型轿车沿常淳线(23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74公里580米处转弯时,与原告骑的电瓶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被告负全责。原告治疗已完成,现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4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朝晖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且不计免赔),应先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余下部分依法由法院处理。事故发生后,我已经支付给原告医药费1287元,另外支付了本案的诉讼费83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原告的具体损失在庭审中一一发表质证意见。被告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对医疗费根据开票金额扣减10%不合理费用;对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误工材料、医院开具建休证明44天,结合伤情,认可误工费3000元;对交通费认可300元,对车损认可300元;原告门诊治疗,伤情较轻,对其主张的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无依据,不予认可;对诉讼费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陈婵卿为苏D×××××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人民币500000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2015年7月7日17时05分,被告驾驶苏D×××××小型轿车沿常淳线(23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74公里580米处右转弯时,与直行的原告骑电瓶车发生碰撞,致原告黄跃庆受伤,车辆受损。2015年7月12日,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黄跃庆无责任,被告李朝晖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至溧阳市中医院、溧阳市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进行治疗。2015年7月9日,溧阳市中医医院出具医疗证明,医生建议原告休息两周;2015年7月21日,溧阳市人民医院出具医疗证明,医生建议原告休息一月。庭审中,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医药费2500元,其中包含被告李朝晖垫付的1287元。2、误工费:2500元/月×3个月=7500元,提供江苏长实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原告系该公司保安,月工资为2500元,于2015年7月8日起停薪留职。3、营养费300元。4、交通费1500元。5、住宿费500元,其称去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进行治疗,因为排队到下午两点钟才进行检查,结束后没买到车票就在上海住了一夜,但是没有住宿费发票。6、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7、车损300元。被告李朝晖对医药费认可2097元,其中包括其已垫付的1287元;对误工费认可3000元;对营养费认可300元;对交通费认可300元;对住宿费不予认可;对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认可;对车损认可300元。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驾驶证、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江苏长实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黄跃庆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的,依法由李朝晖予以赔偿。关于原告的损失情况,原告主张的车损,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医药费,经本院核对,其所提供的医疗费票据金额合计为2097.9元(含李朝晖已垫付的1287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其误工时间应为44天,故误工费应为2500元÷30天×44天=3667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未提供医疗机构的意见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李朝晖认可300元,应视为其自愿赔偿的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根据其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因素,酌定支持500元;原告主张的住宿费,未提供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认为对精神损害是否予以赔偿,除了需要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加害行为与精神损害有因果关系外,还需要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被损害的程度,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其伤情的伤残等级情况等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医药费2097.9元(含被告李朝晖垫付的1287元),误工费3667元、交通费500元、车损300元,合计6564.9元。在原告的上述损失中,应先扣除10%的医保外用药,所扣除的医保外用药的数额应由肇事双方按责分担即由被告李朝晖承担210元即2097.9元×10%×100%。扣除医保外用药后的原告损失,均未超过交强险分项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6355元。由于李朝晖先行支付原告款项1287元,扣除其承担的510元,超付的777元(1287元-510元),原告应予返还,可从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款项中直接支付给被告李朝晖。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跃庆各项损失6355元,其中支付给原告黄跃庆5578元,支付给被告李朝晖777元。二、驳回原告黄跃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已由被告李朝晖预交),由原告黄跃庆负担4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缴纳账号:51×××77,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注明案号,造成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代理审判员  韦学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梦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