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增与于大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增,于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杨增。被执行人:于大勇。申请执行人杨增与被执行人于大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