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刘云与刘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云,刘超,刘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36号申请人:刘云,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刘超,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刘德武,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刘云、刘超、刘德武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云、刘超、刘德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25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云、刘超于2015年11月25日赔偿刘德武各项经济损失总计6000元(已履行完毕)。二、皖F×××××号小型客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的医药费10000元属刘云、刘超,剩余赔偿款属于刘德武。三、刘云、刘超、刘德武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夫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