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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3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汉华、宋守雷等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刘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华,宋守雷,李存忠,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吴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3240号原告张汉华。原告宋守雷。原告李存忠。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品高,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淼。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勇,个体户。被告吴海,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钦成卫,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华、宋守雷、李存忠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汉华、宋守雷、李存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张汉华、宋守雷、李存忠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