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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6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足斗阿雄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足斗阿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226刑初1号公诉机关金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足斗阿雄,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丹巴县,藏族,文盲,农民,捕前住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2015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马尔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10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川县看守所。金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足斗阿雄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川���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学姚、王莉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足斗阿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足斗阿雄来到金川县后,因缺钱便产生了盗窃的想法。2015年9月18日晚,其逛至天赐肥牛火锅店外,发现该店还在营业,于是便躲到楼下一酒吧堆放啤酒瓶的地方等待店员下班后实施盗窃。2015年9月19日凌晨1时28分,足斗阿雄使用“金州华府”工地上捡来的钢管将门锁撬开。进店后,将放在吧台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无线鼠标、一对音箱盗走,将放在铁盒内的101包各类香烟及夹在吧台抽屉里面的一本书里的人民币25元盗走。后犯罪嫌疑人足斗阿雄回到丹巴县,将盗窃得来的部分香烟用于自己抽吸,部分香烟其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不认识的大车驾驶员,并将盗窃来的笔记本电脑、鼠标、音箱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同��村民泽某某某。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鼠标、音箱的价值为4909元,香烟的价值为3737元;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足斗阿雄翻窗进入丹巴县兴丹茶楼,将该茶楼吧台内的2000余元现金、5包云烟及5包中华香烟盗走,盗窃所得现金和香烟已用于日常挥霍。兴丹茶楼被盗香烟价值为475元。足斗阿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盗窃事实,其盗窃金额共计11146元。另查明,2015年12月15日,金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追缴回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无线鼠标一个、黑色小音箱一对返还给了被害人俄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足斗阿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木方、钢管、铁盒;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辩认笔录及照片、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阿某、泽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国某等的陈述;金川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金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金价认鉴(2015)1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甘价鉴(2015)1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录像、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足斗阿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14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足斗阿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足斗阿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二、作案工具木棒、钢管各一根,予以没收;三、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无线鼠标一个、黑色小音箱一对发还被害人俄某某(已发还);铁盒子一个,发还被害人国某、安某某、克某某、杜某某;四、责令被告人足斗阿雄退赔被害人国某、安某某、克某某、杜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62元,退赔被害人韩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利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额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