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谢某甲、苏某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苏某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571号被告人谢某甲,绰号“哑吉彪”、“彪哥”,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廉江市河唇镇下山祖村**号,现住廉江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苏某乙,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农民,住廉江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苏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苏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2月9日以来,被告谢某甲及庞某丙、庞某丁(已判刑)、冯飞雄(在逃)等人合资在廉江市桃源路岭脚村内开办夜明珠KTV,聘请被告人苏某乙为总经理,后开始对外经营。夜明珠KTV先后开设十五个包厢房间,每间房里除配备KTV的音响及灯光设备外,还增设低音炮、打碟机等设备,印制大量硬卡片用于刮食K粉等毒品,并配备服务员、DJ人口等,为吸毒人员提供方便。房间的特位置安装红色报警灯,制订“例检暗语”,并对服务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要求服务员等从业人员记住,在管理人员发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到来检查打击时,提前按亮红色警灯,用例行暗语通报相关信息,DJ人员要停止打碟(放低音炮音乐)、改为播放正常的KTV音乐,服务员要通知房内的客人停止吸毒行为,并协助将房内台面上的毒品及相关吸毒工具等清理入垃圾桶里,拿到外面倒掉,使房内表面上没有吸毒的痕迹,以逃避检查、打击,致使多名吸毒人员长期在夜明珠KTV各房间里吸食毒品K粉。后夜明珠KTV以廉江市钜庭俱乐部的名义继续对外经营,并继续容留吸毒人员在钜庭俱乐部房间里吸食毒品。2013年8月22日凌晨,廉江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对钜庭俱乐部展开清查行动,在俱乐部14间包房里共抓获吸毒人员228名,缴获毒品K粉、吸毒工具等涉案物品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苏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周某戊、陈某萍、张某燕、刘某清、陈某鹏、庞某坎、符某华、杨某寿、钟某妹、杨某燕、柯某奕、黄某磊、宋某燕、牟某序、陈某敏、柯某竹、李某杰、余某英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有关照片,租赁协议,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身为廉江市钜庭俱乐部的合伙人,被告人苏某乙作为钜庭俱乐部的管理人员,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甲、苏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甲、苏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某甲、苏某乙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某甲、苏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两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苏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陈文佳代理审判员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廖灼元二O一六年一日十四日书 记 员 庞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