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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武义武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义县泉溪镇泉三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武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武义县泉溪镇泉三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964号原告:武义武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端村(永武公路边)。法定代表人:邵苗群。委托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县泉溪镇泉三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泉三村。法定代表人:洪勇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武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泉溪镇泉三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武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义武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武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武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