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长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被告张某,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某保险公司,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写字楼。负责人刘洪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永辉,职员。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300元;二、被告张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某500元(已给付);三、其他各节互不追究;四、诉讼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涵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