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9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159号原告郑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思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伟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