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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陈莉诉被告李娟、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莉,李娟,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77号原告张陈莉,女,汉族,1981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娟,女,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赵伟,男,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原告张陈莉诉被告李娟、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陈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陈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陈莉负担。审判员  李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