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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4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朱玉海与巨泽忠、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海,巨泽忠,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307号原告:朱玉海,淄博市张店区第二中学教师。被告:巨泽忠,淄博市张店区大张小学教师。被告:于丽,淄博市张店区大张小学教师,被告巨泽忠之妻。委托代理人:马振华,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案在审理原告朱玉海诉被告巨泽忠、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海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海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00元,由原告朱玉海负担。审判员  潘红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