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057号申请人:杨建红。委托代理人:蔡水鑫、赵洁,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郭幼玲。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建红与申请人郭幼玲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陈浩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建红与申请人郭幼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郭幼玲应返还申请人杨建红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2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定于2016年2月5日前付本金2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付本金3万元,剩余本金5万元及利息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若申请人郭幼玲任一期逾期不付清,则申请人杨建红可自逾期之日起就剩余款项要求一并履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耀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