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与郭新海、吕增芳、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郭新海,吕增芳,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负责人于传和。被告郭新海。被告吕增芳。被告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万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与被告郭新海、吕增芳、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新海、吕增芳、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财产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新海、吕增芳、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