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涛与武汉华兴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武汉华兴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507号原告:陈涛。委托代理人:周丽萍。被告:武汉华兴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60号聚豪华庭23层5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与被告武汉华兴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涛负担。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