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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10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刘谋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5)巴法民初字第10272号原告胡某甲,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谋乙,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刘谋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诉讼保全费695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胡某甲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