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0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刘谋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5)巴法民初字第10272号原告胡某甲,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谋乙,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刘谋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诉讼保全费695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胡某甲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