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尚庄南街阳光实验小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尚庄南街阳光实验小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73号原告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芦银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晓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庄南街阳光实验小学,住所地:管城区。负责人邵伟杰,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庄南街阳光实验小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海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猛-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