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范忠志与武长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忠志,武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范忠志,男,1968年9月生于宁夏银川市,汉族,大学文化,职员,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武长喜,男,1976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范忠志与武长喜(2015)青民初字第12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忠志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