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38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书章诉被告赵建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书章,赵建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3**民初140号原告贾书章,男,1945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裴新会,女,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武江,男,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新,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书章诉被告赵建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书章于2015年1月14日以欲与被告赵建新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贾书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书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贾书章承担。审判员 王爱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志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