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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704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小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学武。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学武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柯素华审 判 员  阮良成人民陪审员  周玉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春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