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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25、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与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刘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刘凯,方国英,古戈平,陈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25、000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负责人周辉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南区)姚家祠堂与小李村路段。法定代表人刘舜,该××经理。被执行人刘凯。被执行人方国英。被执行人古戈平。被执行人陈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与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刘凯、方国英、古戈平、陈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81、008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8日,案外人湖北世奥工贸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院已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81、008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刘凯、方国英、古戈平、陈巍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81、0088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继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