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汤玉生与陈其胜、张丽珍、福建省上杭县宏胜水电有限公司、上杭县瑞德再嘉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玉生,陈其胜,张丽珍,福建省上杭县宏胜水电有限公司,上杭县瑞德再嘉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686号原告汤玉生,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秀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晓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其胜,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张丽珍,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福建省上杭县宏胜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泰阳广场301室。法定代表人陈其胜,董事长。被告上杭县瑞德再嘉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泰阳广场301-A室。法定代表人陈其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玉生与被告陈其胜、张丽珍、福建省上杭县宏胜水电有限公司、上杭县瑞德再嘉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四被告相当于价值241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土地、房产、汽车、机器设备、存贷、股权、股票、债权、预期收益等),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其胜、张丽珍、福建省上杭县宏胜水电有限公司、上杭县瑞德再嘉水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汽车、机器设备、股权或价值相当规模的财产,以人民币2410万元为限。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汤玉生负担。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蔚艳审 判 员 谢 彤代理审判员 赖芳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凤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