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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四川与朱思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川,朱思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李四川男,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身份证号码:×××4297。被执行人朱思远,女,汉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72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四川与被执行人朱思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12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植永强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荣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