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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995号原告彭某甲,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王春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乙,女,1966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张丽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6年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366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