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民终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终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上诉人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艳玲审判员 李羿霏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