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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民终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终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上诉人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艳玲审判员  李羿霏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