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徐莉莉与朱峰、徐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莉莉,朱峰,徐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徐莉莉。委托代理人冯根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吉夫,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峰。委托代理人毕健波,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胜霞,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萍萍。委托代理人夏正元,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莉莉诉被告朱峰、徐萍萍垫付款纠纷一案,原告徐莉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莉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2.5元,由原告徐莉莉负担。审 判 长 赵春华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