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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44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10月2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1月17日由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5)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建议本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群华、胡中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谭鹤担任记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曹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和朱泽奇、张烨龙三人商量合伙通过电脑软件合成淫秽照片,制作敲诈勒索信件敲诈外地官员钱财,并由张某提供活动资金。先由张烨龙和张某通过互联网下载各地官员的照片及相关职位、地址信息,后将储存上述资料的U盘交由朱泽奇。朱泽奇利用U盘内的资料通过电脑软件合成淫秽照片,并制作敲诈勒索信件,后朱泽奇又从互联网上购买了信封,三人在信封上写好收件人及地址。敲诈勒索信件装封后,张某将敲诈信件交给张烨龙,让张烨龙去外地寄信,并给了张烨龙1000元现金。2014年10月24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张烨龙家查获200封敲诈勒索信件。这200封信件内均含有合成的淫秽照片和敲诈勒索信件,敲诈勒索金额共计人民币5599万元。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双峰县公安局青树坪派出所投案。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预备,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敲诈信件、淫秽图片等物证,手印鉴定意见,同案犯朱泽奇、张烨龙的供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为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可以比较既遂犯减轻处罚。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经查,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为了犯罪,准备敲诈勒索信件等工具,是犯罪预备,辩护人的此一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判处缓刑,经查,对被告人张某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辩护人的此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华人民陪审员  李群华人民陪审员  胡中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谭 鹤附相关法律如下: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