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高万才与莱州欣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万才,莱州欣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高万才,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欣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淑敏申请执行人高万才与被执行人莱州欣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万才以本院(2015)莱州商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欣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欣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93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艾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