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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得全诉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得全,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08号原告刘得全,男.被告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贸路75-1号(6门)/75-2号(7门)。法定代表人周晓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张书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刘得全诉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原告刘得全所有的房屋一处。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财产。二、查封刘得全所有的房屋,限制其交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