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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2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772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宪章。委托代理人:张荣根、胡梦蝶。被告:陈杰。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塘公司)为与被告陈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如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荣根、胡梦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塘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与杭州中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作为业主之一接受了物业服务,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从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967.5元,但至今为止被告没有缴纳,原告通过多种形式催缴均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3967.5元、违约金396.7元,共436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杰未作答辩。为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原告钱塘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物业服务合同1份,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2.函1份,证明业主委员会支持原告向法院起诉。3.催讨函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物业费的事实。被告陈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本院认为原告能提交证据原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被告未到庭,系自行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定的上述有效证据及有关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系杭州市下城区体东社区中江花园XX幢X单元XXX室业主,于2012年3月21日与中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从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1日,杭州市下城区体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临时托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同年8月31日新业委会选聘好为止。截止2015年8月31日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3967.5元,原告通过张贴物业费催交函等形式通知被告交纳所欠物业管理费,因被告仍未交纳,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中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原告钱塘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抗辩权制度的设计,其目的本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通过行使抗辩权,发挥防范合同信用风险、增益债权实现的功能。然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业主频繁地不合理使用抗辩权,常常使得物业公司失去收入来源,经营困难,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最终陷入恶性循环。本案中,被告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方式、服务水平和质量等存有异议的,可以业主身份通过合法的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被告陈杰拒付物业管理费用的做法,对于已实际提供了24个月物业服务的原告有悖情理,对于其他已缴纳费用的业主亦有失公平,故本院对原告钱塘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967.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原告在物业管理中缺乏与业主有效的沟通和配合,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积极进行过催缴,原告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3967.5元;二、驳回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陈杰负担1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周如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