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王帅臣与陈传灿、崔秀兰、陈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臣,陈传灿,崔秀兰,陈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王帅臣,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山东省临沂市人,农民。被告陈传灿,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被告崔秀兰,女,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农民。被告陈自娟,女,汉族,1994年8月16日出生,现住同上。原告王帅臣诉被告陈传灿、崔秀兰、陈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旭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