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执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朱刚与何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刚,何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1341号申请执行人:朱刚,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何涛,男,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15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涛有位于固镇县城关镇住房一套。现根据申请执行人朱刚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涛所有的位于固镇县城关镇清怡雅阁小区12号楼1单元508室,面积为85.59㎡,产权证号为固私字第070632号住房一套。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从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房屋依法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莉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