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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浉执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郭其敏申请执行王俊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其敏,王俊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信浉执字第389-1号申请执行人郭其敏,女,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王俊文,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执行郭其敏诉王俊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俊文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俊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支行账户为上的人民币存款5000元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孙良军审判员  廖 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