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叶国权与丘智碌、黄瑞芳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一初25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权,丘智碌,黄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512号原告:叶国权,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吴国财,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智碌,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黄瑞芳,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权诉被告丘智碌、黄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国权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国权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叶国权负担。审判员 黄晓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丽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