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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洁与俞高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俞高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360号原告:陈洁。被告:俞高岁。原告陈洁为与被告俞高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0万元,借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借款利率计算至确定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将利息变更为按年利率6%计算,其他不变。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高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8日,被告俞高岁向原告陈洁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同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20万元借款的事实。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高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洁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俞高岁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4660元,由被告俞高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