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4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复兴化工橡胶厂、刘曰善、刘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莱州市复兴化工橡胶厂,刘曰善,刘秋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4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负责人:王涛,行长。被执行人:莱州市复兴化工橡胶厂。被执行人:刘曰善,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秋兰,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解瑶琛,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复兴化工橡胶厂、刘曰善、刘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审判员 王家东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