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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黎黎与冉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黎黎,冉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912号原告王黎黎,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詹庆君,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君,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原告王黎黎诉被告冉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黎黎及其委托代理人詹庆君和被告冉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黎黎诉称:原被告二人系相邻关系。原告居住在渝北区XX街道XX路X号XX小区58幢2-2,被告居住在渝北区XX街道XX路X号XX小区58幢2-3,各自取得房屋产权。原告的厨房窗门和书房窗门的隔壁是被告的客厅窗户以及空调置放位置。二家公共距离只有1米左右。2015年2月7日,被告安装空调时,未将空调安装在指定位置,而是将空调安装在外墙外边的公共采光井里,严重遮挡了原告厨房的采光。该空调发出的噪音通过厨房及书房,严重影响原告一家人的生活和睡眠。而且,楼上常有烟头掉到空调上,存在火灾隐患。被告安装空调时,原告就提出异议,但多次协商未果。2015年5月20日,双方在XX街道XX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原告同意全额支付移动空调的所有费用,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立即拆除安装在原被告房屋公共空间中间的空调,恢复该区域原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冉君辩称:被告安装的空调并未阻挡原告厨房的采光,该空调从安装调试的那天后就再未开启过,不存在噪音影响原告生活的情形。从楼上掉落东西的情况,被告无法阻止。楼上的物品不会掉落至被告安装空调的地方。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黎黎系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路X号XX小区58幢2-2号房屋权利人。被告冉君系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路X号XX小区58幢2-3号房屋权利人。原被告所有的房屋相邻。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系XX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该公司印发的XX小区《业主手册》中装修装饰管理规定第四项装修须知第7条载明:空调:空调应安装在物业设计预留的空调位置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的尺寸应尽量符合物业设计尺寸,避免空调主机在实地无法安装的情况。不得随意更改空调穿墙洞的位置,更不得改变空调设计形式;空调水必须接入空调排水管,统一排放。2015年初,被告冉君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将客厅空调外机挂在客厅对应的外墙上,并未安装在物业设计预留的空调位置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位置。自此,原告王黎黎可以从其房屋厨房看到悬挂在外墙上的上述空调外机。原告王黎黎对此提出异议,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上述事实,有房地证、业主手册、第58幢第2层平面图、客户沟通记录、人民调解记录、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随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诉争区域系房屋外墙,系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为安装空调,擅自利用外墙悬挂空调外机,未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违反法律及小区业主公约的规定。原告作为相邻权利人,有权请求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安装在原被告房屋公共空间中间的空调,恢复该区域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冉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安装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号旭辉新里城58幢2-2号房屋与2-3号房屋之间外墙上的空调,恢复该区域原状。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冉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