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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恒机械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新宏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恒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宏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625号原告:深圳市世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江岭社区江岭街。法定代表人:何跃民。委托代理人:刘少波,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新宏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忠力。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深圳市世恒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新宏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哈尔滨新宏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同时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编号:(2015)汇鼎龙XXX号】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承诺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自愿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120万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哈尔滨新宏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共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佳蓝人民陪审员  蔡文凤人民陪审员  陈慧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思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