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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8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万英与王礼建,九龙坡区中梁山亮捷家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英,九龙坡区中梁山亮捷家俱,王礼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8281号原告赵万英,女。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亮捷家俱。经营者王礼建。被告王礼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英诉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亮捷家俱、被告王礼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万英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