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赵连永与刘国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永,刘国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00048号原告赵连永,农民。委托代理人赵连杰(原告之兄),农民。被告刘国兴。委托代理人耿丽,天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连永与被刘国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赵连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连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已减半),由原告赵连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