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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赵连永与刘国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永,刘国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00048号原告赵连永,农民。委托代理人赵连杰(原告之兄),农民。被告刘国兴。委托代理人耿丽,天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连永与被刘国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赵连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连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已减半),由原告赵连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