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蒋晓江与李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江,李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87-2号原告蒋晓江,1978年12月出生,男,汉族。被告李刚,1980年5月出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江与被告李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造成案件不能顺利执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曙光新城小区房屋(产籍号、建筑面积104.44平方米)的产籍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晓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曙光新城小区房屋(产籍号、建筑面积104.44平方米)的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时 维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