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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特字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强与元圣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元圣旭,王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字4号申请人:元圣旭。申请人:王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负责人:李静,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茂,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申请人元圣旭、王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元圣旭、王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前赔偿元圣旭后期治疗费7000元、住院伙食费93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264元、误工费16803.06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49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87975.06元。上述款项直接转账至原告账户:62×××97,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二、双方一致言明无其他争议,本起纠纷一次性解决。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松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