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林松与李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松,李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林松,男,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李明辉,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明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用于清偿债务。划拨以执行标的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