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民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董世安与孙国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世安,孙国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终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世安,男,61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刚,男,55岁。委托代理人李桂梅(系孙国刚妻子),女。上诉人董世安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世安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世安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世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于永强代理审判员 高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宇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