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605号广东三水大鸿制釉有限公司与广西宇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三水大鸿制釉有限公司,广西宇豪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605号原告广东三水大鸿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蔡宪昌,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刁良层,职员。被告广西宇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中和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尤德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三水大鸿制釉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宇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于庭前清偿了本案的债务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三水大鸿制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宇豪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650元、申请费(诉中财产保全)3270元,合计7920元,由原告广东三水大鸿制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健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