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宣城市瑞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宏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瑞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匡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宏伟,朱红,罗保斌,安徽省砀山新金利置业有限公司,砀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238-3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瑞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蔡凤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匡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周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宏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朱红,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罗保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新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周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砀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周宏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瑞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匡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宏伟、朱红、罗保斌、安徽省砀山新金利置业有限公司、砀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瑞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匡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宏伟、朱红、罗保斌给付借款1700万元、截止2015年9月10日前的利息550万元及自2015年9月11日以后的利息、律师代理费12万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7万元,并承担执行费90090元;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新金利置业有限公司、砀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匡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租金收入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公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宣城市匡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租金收入1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